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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日期:2014-03-26 来源: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行为,维护正常的装修装饰市场秩序,提高住宅装修装饰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装修装饰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委托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修装饰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
第四条  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建市〔2006〕40号)的企业,无需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主营为工、商、贸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管理,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授权,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筑装修装饰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住宅装修装饰市场监管工作。
 
第二章  资质审查
 
第七条  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设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第八条  新设立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第九条  企业申请住宅装修装饰资质,应当向工商注册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审核意见,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准予许可,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条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一正二副),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禁止任何部门采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以外的其他许可等住宅装修装饰市场准入限制。
第十四条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的内容是检查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质量、安全、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动态考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六条  企业资质动态管理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取消资质,由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上缴至发证部门。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责令进行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业。
第十七条  企业遗失《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再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营业执照变更后的20天内,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未及时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取消资质。由资质监管部门负责收回资质证书,并将资质证书上缴至发证部门。
第十九条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凡取得《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住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认可的相应岗位技能证书,并参加由省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年度业务培训,培训情况将作为资质动态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住宅装修装饰企业资质标准
 
(一)甲级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40万元以上。
2.企业近三年承担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造价20万元以上或6项10万元以上住宅装修装饰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3.企业法人代表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室内中级设计师资格。企业具有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人员不少于5人、住宅装修装饰项目经理不少于2人、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4.企业有施工技术骨干(包括镶贴工、油漆工、水暖工、电工、精细木工等)不少于7人。
5.企业近三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00万元以上。
6.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7.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二)乙级资质标准:
1.企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实收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2.企业法人代表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管理工作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住宅装修装饰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职称或室内初级设计师资格。住宅装修装饰专职安全员不少于1人。
3.企业具有水电管线施工人员2人。
4.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健全的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企业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有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
(三)承担业务范围
1.甲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60万元以下各类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2.乙级住宅装修装饰企业:可承担单项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下的住宅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项目。
(四)附则
1.企业申请甲级资质,应在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2.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
3.本标准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3
 
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申报材料要求和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的解释
 
一、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住宅装修装饰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1)资质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原件;
(3)企业章程;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和简历等原件;
(5)企业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身份证件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岗位证书;
(6)企业设计师和技术骨干岗位技能证书,特殊工种操作人员还需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7)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
(8)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9)其它需要出具的有关证件、资料。
2.新设立企业只能申请乙级。初次申请资质时,企业需根据资质标准的要求提交前款(1)(2)(3)(4)(6)(9)项规定的资料。
3.企业申请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要如实填报《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4.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河南省住宅装修装饰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6.对初始申报乙级资质的住宅装修装饰企业技术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对其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进行考核。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代表工程:指其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工程师或主持完成技术标(并签字)、总设计师等职务时所完成的工程项目;企业应该提供工程合同及工程竣工证明或设计合同及工程图纸,上述材料均需提供技术负责人本人签字页。
7.企业施工技术骨干,各工种专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并且需达到资质标准中的最低人数要求。
二、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以实收资本为考核指标。
2.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3.标准中要求的“近三年”,是指自申报年度起逆推三年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如:申报年度为2012年。“近三年”的业绩年限从2009年1月1日算起。
4.企业的代表工程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5.企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住宅装修装饰企业中对工程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
6.企业技术负责人、设计人员、住宅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技术骨干。需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职业资格(特殊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执行)。
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
8.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9.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10.行政、财务、设计、工程、客户服务等管理部门和专职管理人员。需有专门的机构设置文件和个人任职文件,专职管理人员同时具备职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资格和专职管理人员中考核。
11.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