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法规
根据《物权法》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我县2008年以前竣工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按照总房款的2%、0.5%或4%。2008年以后开发的商品住宅(非住宅)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层每平方米24元(含电梯的每平方米38元),高层每平方米38元。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业主如果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维修资金的,要及时索要由河南省财政部门印制、方城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公室盖章的正规发票。
房地产开发销售企业、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未经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批准,不准擅自动用维修资金。确实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没有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维修资金更名手续。
2011年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