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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城县第三期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日期:2013-05-16 来源:

方城县第三期廉租住房分配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改善我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全面、准确、公平、公正的将廉租住房以租售并举的方式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九部委令第162号)和《方城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出售管理暂行办法》(方政[2010]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次所分配的廉租住房位于七峰路西侧、龙泉路南侧,“惠民小区”914号楼和第二期分售剩余的20套廉租住房,共420套。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优先照顾特殊群体的原则,依照分配程序向保障对象租售。

 

第二章  廉租住房投资成本构成

第四条  廉租住房建设投资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征收安置补偿费。

2、三通一平费、房屋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装修费。

3、勘察设计费、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图纸审查费、监理费、招标代理费等。

第五条  价格核定

1、出售价格。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建设成本价格的70%分售廉租住房,建设成本由审计部门核定。廉租住房实行楼层差价分售,123层按建设成本价的80%4层按建设成本价70%5层按建设成本价60%6层按建设成本价的50%出售,各楼层价格分别为123832/4728/5624/6520/㎡。

以上房款不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每平方米24元收取,满五年后办理房权证,费用按国家政策执行。

2、租赁价格。廉租住房租赁价格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三章  监督与对象确定

第六条  本次廉租房分配工作由公证部门公证,纪检(监察)、检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现场监督,新闻媒体全程录像报道。

第七条          分配对象

经审核公示符合申请条件的廉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对特殊群体保障对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先照顾,包括病(如卧床不起、中风、偏瘫等)、残(如军残、肢体一级、二级、三级残疾、双目失明等)、老(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的)等。

第八条          提交资料

租房购房保障户需审验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特殊群体还要提交证明病、残、老相关手续的原件。

第九条  资格审查。

1、租房购房户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向本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县住房保障部门;

2、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查,收复印件,将原件退还。对符合条件的租赁或购买保障对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对老、病、残等特殊群体,除审查其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必须到其住处实际调查,再公示3天;

3、公示期满后,十日内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将分配的时间、地点、要求等相关事宜,书面通知租房购房对象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发放入场券。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本次廉租房分配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资格确认阶段,第二阶段为办理租房购房手续阶段。

第十一条  分配方式

本次分配采取电脑随机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租房购房保障户均须参加摇号,最终确定租房、购房资格。

第十三条  资格确认和摇号步骤

1、认定身份:摇号当日,租房、购房人持入场券准时到一宾馆餐厅二楼会议室签到,进行身份认定后参加摇号。届时,租房、购房人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属特殊照顾群体的,除提供上述手续外,还要携带病残老或军残等证明材料;租房、购房人委托他人参加摇号的,除携带上述相关手续外,还需携带委托人经主管单位或户口所在居委会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凡证件资料不全的,不得参加本次摇号。

身份认定工作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在会场入口逐户登记、认定。

2、会场就座:持入场券对号入座,并将相关证件、资料摆放座前。

3、身份核实:由工作人员再次对租房人、购房人(或委托代理人)与身份证、户口簿进行核对。凡发现身份不符或证件、材料不全者,清出现场。

4、宣布身份认定结果。由主持人公开宣布身份认定结果。

5、本次摇号由工作人员将保障户信息、租房、售房号在公证处的监督下输入到电脑中(每个房号均显示租房号、购房号及房价)。

6、由主持人宣布摇号开始,宣传组负责全程录像。

① 第一组摇号。申请租房的家庭中确定为病、残、老的保障户,房源供应为12号楼1单元第一、二层、三层共10户。

② 第二组摇号。申请租房的家庭中的一般保障户,房源供应为12号楼1单元病、残、老摇号后的剩余房号中共12户(304604除外)。

③ 第三组摇号。本次申请购房户中确定的病、残、老保障户,房源供应为912号楼第一、二层共44户。

④ 第四组摇号。本次申请购房户中确定的一般保障户,房源供应为914号楼优先照顾特殊群体摇号剩余的房号及第二期分售剩余的20套中。

⑤ 摇号结束后由公证部门宣布摇号结果。取得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五章 交付与使用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租房资格的租房户按照摇号结果,凭租房卡5日内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房手续;已经取得购房资格的购房户按照摇号结果,凭购房卡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购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凭交款手续与县廉租办签订廉租住房分售协议。

第十四条  租房和购房协议签订后,县住房保障部门、租房人、购房人共同到房屋现场检查验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凡取得租房、购房资格的租房户或购房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租房保证金、购房款,未签订租房、售房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租房、购房权利,不经县住房保障部门批准,不得再次取得购房资格,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赁收入和分售房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回收的资金全额缴存财政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权属登记、上市交易、物业管理等依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省、市、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住房保障家庭购买的廉租住房仅作为住宅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并确保各项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只限保障家庭成员自住,禁止转让、出租及从事居住以外的其它活动。购房保障对象领到钥匙后,三个月内必须入住;空置时间超过半年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退回房款(不计利息)。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条  本次分配工作由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县房管中心负责。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委、纪检委、群工部、检察院、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物价局、审计局、房管中心、财政局、公安局、民政局、卫生局、释之路街道办事处、凤瑞路街道办事处、残联、文广新局、消息报社、工商银行共同参与。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四个专业工作组:

1、综合组:由县委办、政府办、房管中心、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残联、工商银行组成。工作任务:本次分配的保障户及特殊群体的审定、会议通知、会场布置、材料准备、政策咨询、房款交付、协议签订、房屋钥匙交付、入住、信息发布等。

2、监督组。由县纪检委、检察院、县政府法制办、司法局(公证处)、物价局、审计局组成。工作任务:做好政策法规解释,全程监督本次分配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阳光”运作。

3、宣传组。由文广新局、消息报社组成。工作任务:对本次分配工作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报道,并对分配工作进行现场全程录像。

4、安保组。由群工部、公安局、释之路街道办事处、凤瑞路街道办事处组成。工作任务:维护现场秩序,接待信访投诉,处置突发性事件等。

 

 

0一三年五月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