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房产管理中心
关于加强装饰装修行业市场管理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建筑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及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11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装修人在进行装饰装修前十五日内到房管中心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备案。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供装修人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人身份证、装饰装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或个人)装饰资格证、安全保护措施。装修时装修人不得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如有违反建设部第 110号令规定的,将对装修人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二、凡承接装饰装修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装饰装修资格证到房管中心装饰装修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实行注册登记,严禁无证照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否则对施工单位暂扣施工工具和物品,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省政府117号令的规定,对公共装修部分,装修完工后,装修人或建设单位必须对装修的房屋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违者将对装修人或建设单位处以5000-30000元罚款。
四、物业管理部门对进入小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查验是否在装饰办申报登记备案手续,依据《河南省家庭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和清出管理办法》施工单位或装修人应持装饰装修登记备案手续,方能进入小区施工,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拒绝其进入小区施工。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方城县房产管理中心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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