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的分配管理机制,加快解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来方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豫政【201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方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及申请程序
(一)准入条件
在方城县城区内生活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均可申请。
(二)申请程序
凡符合准入条件家庭均可直接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准入条件及资格认定
(一)申请租赁补贴准入标准
1、具有方城县释之办、凤瑞办城市非农业户口且在城区内生活居住的;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度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3、房产信息比对认定在县域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6平方米;
4、未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中没有工商、车辆、税务登记;没有公积金贷款。
同时符合以上5条的,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住房租赁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城区居民补贴标准为3.5元/㎡·人·月。有房但人均面积低于16平方米的按面积差额计算。
(三)资格认定程序
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认定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社区(单位)受理;工商、公安(户籍、车辆)、企事业养老保险、税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
(四)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采取租金减免的方式予以保障。
三、租 金 管 理
(一)租金核准
1、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提出,经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向社会公布。
2、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①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XX%-XX%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县政府确定。
②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3、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三年调整一次。
4、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保证公租房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楼层差别合理确定。
四、分 配 管 理
(一)对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按照电脑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排序。
(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分配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三)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配租排序对象的租赁登记意向和房源情况采取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分配结果。
(四)保障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认定为租赁补贴保障的对象,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五)保障对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②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③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④房屋维修责任;
⑤物业服务、水、电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⑥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⑦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⑧其他应当要定的事项。
因就业、子女上学等原因需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使用与退出管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拒不退回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三)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三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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